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
时间:2013-08-20 16:45:00 点击数:17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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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
苏六创(2013)16号
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(2013年8月20日修改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) 一、律师的一切业务收费都要由事务所统一向付款人开具合法票据,如出纳因故外出时,由所主任临时指定其他人代办。 二、事务所应建立现金收付明细帐,做到日清月结,按时报表。 三、收取的现金应及时放入保险箱,并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。 四、现金如有遗失,由直接责任人员如数赔偿。 五、所内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借用公款,如确需用款,必须经所主任同意签字后,方可借用,并应当及时归还。 六、所内费用开支应严格控制,费用发票由所主任认可签字后,才能报销。
2013年8月20日
报送:淮安市司法局、淮安市律师协会 |